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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2016年市直公租房259套房源待"认领"

东营网  2016-08-03 09:44

[摘要] 8月2日,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6年度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及复核工作的通知》。通知介绍了房源情况、申报区域范围、保障对象以及申报条件等。此外,自今日起,本年度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及复核工作开始,申报审核以及复核截止到9月10日。

8月2日,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6年度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及复核工作的通知》。通知介绍了房源情况、申报区域范围、保障对象以及申报条件等。此外,自今日起,本年度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及复核工作开始,申报审核以及复核截止到9月10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进行报名,需要复核的保障家庭需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惠园小区公建三楼)提交相关材料。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介绍,市直公租房已建设完毕,将于今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进行配租。

(一)259套房源等待“认领”

据了解,本次分配房源位于东城北一路以北、登州路以东,共259套,其中,一期37套(汾河路以南),二期222套(汾河路以北)。房屋套型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两室一厅,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两室两厅,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

申报区域范围为中心城区东城区域范围内东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界、南至南二路、西至东青高速公路、北至北二路以内区域(不含胜利油田)。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户籍在申报区域内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统称中低收入家庭);户籍和工作单位在申报区域内的新就业职工;调入本申报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本申报区域内居住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人均年收入低于38735元家庭(成员)可申请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申请家庭中申请人具有本申报区域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8735元;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但购置价格(不含税)在10万元(含)以下;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年满28周岁(1988年7月3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员,也可以申请。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具有本申报区域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毕业);在本申报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调入本申报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符合市委、市政府调入本区域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条件;本申报区域范围内的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行政关系为准)及垂直管理的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县区分支机构)工作的在编职工;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在本申报区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范围内居住证;在本申报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形

房屋登记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且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的;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的;户口迁入、婚姻登记、保险缴纳、合同签订等手续办理时间在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后的;按照规定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三)不在规定时间提交复核材料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处理

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对已租住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度复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租住原住房;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原租赁住房。

复核对象为已租住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包括已租住北小区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已租住惠园小区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已租住市直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

复核条件为保障家庭中原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8735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低于30988元(低收入家庭);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保障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但购置价格(不含税)在10万元(含)以下;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按规定应进行年度复核的保障家庭,原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一律按照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处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为3年低收入家庭租金执行每月每平1.2元标准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为3年,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住房或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经复核承租人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月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保障面积外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月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

同时,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受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受理,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申报数量的限制。按规定应进行年度复核的保障家庭,原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一律按照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处理。

此外,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印章)或者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申请(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及复核所需表格可由单位或个人到市房产交易市场417房间领取,也可在东营建设信息网(www.dyjs.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联系电话:808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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